關于在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統一規定廢標條款的通知 各市建設局(委): 近年來,由于招標文件規定的廢標條款含糊不清,造成了大量的投訴。為維護我省招投標的公平、公正,減少不必要的投訴,經研究決定,在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時,統一規定廢標條款。凡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重大偏差,視同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按廢標處理。 1.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公章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3.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4.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5.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6.除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外,項目經理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7.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要求的; 8.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9.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要求; 10.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限價的; 1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出現了評標委員會認為不應當雷同的情況; 12.改變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的計量單位、工程數量; 13.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暫定價格或不可競爭費用的; 14.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報價的電子投標文件或投標報價的電子投標文件無法導入計算機評標系統; 15.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6.投標文件提出了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或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驗收、計量、價款結算支付辦法; 17.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18.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 19.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從2006年7月1日起,各單位在編制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時,必須按上述條款在招標文件中寫明廢標條款。各單位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另外自行規定廢標條款,特殊項目確需要另行規定的,應當事先將增加的條款及條款的解釋,報招投標監管機構,經招投標監管機構同意后方可寫入招標文件中。凡招標文件未明確標明廢標條款的,評標委員會不得作為判定廢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作為判定廢標的依據。 各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在招標文件的報價編制要求中,明確列出不可競爭費用的項目及費率,凡招標文件未明確的不可競爭費用,評標委員會不得作為判定廢標的依據。 本文件實施后,以前省建設廳所發文件中關于廢標的規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